章莹颖案再起波澜 绑架录音曝出 却无法当证据?
2018-11-30

  温哥华港湾(BCbay.com)蒲公英综合报道:2017年6月9日,对自己留美之旅满怀期待的章莹颖,背着书包走出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UIUC)的实验室,然而这一走,就再也没有回来。虽然这一失踪案件进展到如今,美国警方已逮捕嫌犯克里斯滕森,并相信章莹颖已经遇害身亡,至今,受害人章莹颖身在何处依然是个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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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这两天,章莹颖案件又有了新进展。

  据海外网和中新网报道,此案被告克里斯滕森一方声称“检方取得录音文件等不合法”,美国联邦法官决定,将在12月举行听证会,听取被告提出的相关动议。

  录音惊人:章莹颖是理想受害者

  综合美国伊利诺伊州《新闻公报》及《世界日报》报道,这些录音由自愿携带监听录音器材的克里斯滕森女友录制,内容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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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方表示,在其中一段录音中,当时正参加章莹颖平安祈祷会的嫌犯向女友解释了自己心目中“一个理想受害者的特征”,并在人群中挑选潜在的受害者。

  而在另一段录音中,克里斯滕森则是描述了自己如何绑架章莹颖,以及将她带到公寓时,这名中国女孩是如何奋力反抗的。

  虽然最终因为法律问题,这些录音不能作为呈堂证据出现,但仍然为我们揭示了残忍的真相,相信嫌犯也是有所忌惮证据的关键性而再三的提起上诉。

  被告认定录音取证违法

  针对被曝出的录音,嫌犯克里斯滕森又提出了新的控诉——“检方取得录音文件等不合法”。美国联邦法官决定,有关类似取证是否合法的听证会将在12月17日和18日举行,如有需要也可能会延长到19日。此外,法官预计还将在12月14日会听取辩方律师提出的“该案只是州级案件”的动议。

  在2017年被捕后,克里斯滕森目前被关押在伊利诺伊州当地监狱,他一直通过律师提出各种反驳与质疑。被告声称,他当时的女友是“被迫携带录音器材”,并认为FBI非法没收了从自己公寓中取得的证据。

  对此,检方也予以了反驳,指出克里斯滕森的女友事前签下了同意携带录音器材的意愿书。而FBI到他的公寓搜查也是合法的,因为克里斯滕森的妻子自愿同意接受搜查。

  克里斯滕森在2017年6月30日被FBI逮捕。2017年7月,检察官正式对克里斯滕森提出控诉,如绑架杀人罪成,他将面临死刑或终身监禁,此案已经延期到了2019年4月2日开始审判。在此之前,克里斯滕森将继续被看押。

  中新网此前报道称, 据美国侨报网报道,一名与嫌犯克里斯滕森关在监狱的线民作证说,克里斯滕斯向章莹颖出示警徽,冒充警察诱拐她上了车。

  据当地媒体报道,检方获得了一名2017年与克里斯滕森一起关在梅肯县监狱的线民的证词。虽然辩方坚称该线民是受到了执法机构的指使,但检方说,他刚好被关在克里斯滕森的隔壁,两人因此建立了联系,后来执法机构才获得了相关证词。

  章莹颖失踪一案发生后,关于她的任何消息都牵动着海内外同胞的心,嫌犯虽然已被警方控制,但这期间他非但不认罪伏法,反而一再作妖,比如通过服用抑郁药物、保持沉默、申请换地审判等各种手段,企图拖延时间,为自己洗脱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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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莹颖父母送女儿到高铁站后拍的一张合影 这也是他们最后一张合影

  对于进程缓慢的章莹颖案件一直牵动着万千中国人的心,尤其是她的父母。

  此前报道章莹颖母亲几乎每天哭一场每到深夜都拿出手机想跟女儿聊天。她的父母一致认为“我们就当女儿还在读书,只是很久不回来了。”这对于年过半百的父母着实是很揪心的啊。

  其实对于章莹颖案件进程如此慢,尽管嫌犯被抓却也难有重大进展,很多的人不免困惑。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得先了解美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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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维基百科中,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根据这一宪法条款,无论是在警察局、法庭还是在国会听证会上,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拒绝提供可能被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

  更别说什么刑讯逼供,在美国任何逼供行为都是违法,也不能强迫嫌疑人做对自己不利的证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罪证”,在法庭的庭诉中是不能被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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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这绝不是美剧中虚构的,而是闻名全球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

  美国法律规定,在执法机构逮捕任何一个嫌疑犯的时候,必须向嫌疑犯宣读这条警告。

  这就导致嫌犯克里斯滕森虽然已经被逮捕入狱,但是FBI和警方都无法迫使其坦白事实,因为嫌犯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其次,美国判案,采取的是陪审团制度。这个想必不少人都在电视剧中看到过类似的场景。

  嫌疑犯虽然在执法机构的眼中,已经是“犯罪证据确凿”,但是,仅仅要用这些“环境条件证据”(手机浏览关于绑架内容的相关网页、车内被害人痕迹)说服12个陪审团的每一位,以此定罪、判刑,显然有些吃力。

  毕竟,在美国刑事判决中,只要有一位陪审团拒绝定罪,审判就会变成“流判”(hung juror),案件必须重审。

  而在这种体制下,证据显得至关重要

  要将罪犯绳之以法,公诉方则必须保证呈堂事实“超越合理质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也就是说,证据要经得起一切合理质疑的推敲才有效。

  如果章莹颖案中嫌犯拒不交代进一步的侵害犯罪行为,目前仅凭监控视频、录音证据,那只表明其有犯罪的可能和嫌疑,而无法证明其绑架甚至杀人的犯罪事实,这在量刑上会有很大不同。

  很著名的两个案件:

  比如众所周知的周立波涉毒持枪案,法官最终宣布撤销周立波的非法持枪、持毒等四项罪名,仅保留第五项控罪,即开车时使用手机,并对其处以罚金及缴纳其他相关费用共计238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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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立波案件中,警员未经同意搜查周立波的车内物品,这就已经构成了违法。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档案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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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由于警方在采证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重要证据失效——警方没有获得搜查证,就进入辛普森私人住宅搜查,获得了带血的袜子、手套等物证;警方搜集的辛普森血样被放在没有封闭的玻璃瓶中达三个小时,其中1.55毫升血样去向不明,被律师质疑存在DNA污染或伪造的可能性。

  最终,辛普森于1995年10月3日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释放。

  而在美国,刑事案件中,嫌疑人的犯罪可能性必须要大于90%以上才可定罪, 并且证明责任全在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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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例证,恰恰说明章莹颖案件获取证据的难度有多大。

  目前案件进行到此,我们不能去评判不同国家法律的差异性。在司法的宗旨和原则截然不同的情况下,难分对错。但是至少对于章莹颖案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只盼望正义得以早日被伸张,章莹颖的尸体也能早日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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